校園因應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」(武漢肺炎)疫情停課標準
109 年 2 月 19 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肺中指字第 1090030066 號函
為防治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」(武漢肺炎)疫情在校園擴散,以維護學 生及教職員校園安全健康,本部依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」(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)建議,訂定以下停課標準,停課期程 為 14 天:
一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
(一)1 班有 1 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,該班停課。
(二)1 校有 2 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,該校停 課。
(三)1 鄉鎮市區有 3 分之 1 學校全校停課,該鄉鎮市區停課。 (四)前述(一)至(三)之停課情形,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央流行疫情
指揮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。
(五)各直轄市或縣市、各區或全國之停課,將依國內疫情狀況及中央流行疫 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措施為實施依據。
(六)高級中等學校如有選修或跑班之課程,得比照第 2 點第 1 款大專校院停 課標準辦理。
二、大專校院 學校停課標準除報經教育部專案核准外,依以下原則辦理:
(一)有 1 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,該師生所修/授課程 均停課。
(二)有 2 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,該校(區)停 課。
(三)前述(一)至(二)之停課情形,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。
(四)醫事類專業科系依「醫、牙、護理、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學生 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則」(教育部 109 年 2 月 10 日臺教高(五)字第 1090016538 號函)辦理。其他校外實習課依教育部 109 年 2 月 11 日臺教技通字第 1090019309 號函辦理。 (五)學校遇停課情形,得縮減上課週數,採 1 學分 18 小時彈性修課,於週間或線上課程等補課方式辦理,惟仍應兼顧教學品質及學習效果。
當校園出現確診病例而實施停課時,得視疫情調查結果評估決定實際停課 措施(如停課天數、對象)。
學校應依上述原則,訂定學校停課補課及復課措施,併同應變計畫報教育 部審查。
三、當學校教職員工生或工作人員為確定病例時,應暫停各項大型活動,如班 際活動、社團活動、運動會等,並取消以跑班方式授課。
四、學校停課決定,應立即通報教育主管機關及教育部校園安全中心。 五、短期補習班及幼兒園等,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辦理。 六、本停課標準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,隨時調整及發布。